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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》实施

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》实施

来源:《林业与生态》2018年第02期

        近日,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明确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,湿地率不低于30%,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7个条件,以及9种禁止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办法》指出,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;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;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;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;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、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。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、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。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(含两年)。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。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。六是土地权属清晰,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。七是湿地保护、科研监测、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办法》明确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:一是开(围)垦、填埋或者排干湿地。二是截断湿地水源。三是挖沙、采矿。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、废弃物、垃圾。五是从事房地产、度假村、高尔夫球场、风力发电、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。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、鱼类洄游通道,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。七是引入外来物种。八是擅自放牧、捕捞、取土、取水、排污、放生。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。